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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額配所收取之加價費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全部歸入救助基金;進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悉數辦理進口者,所繳交之加價費用亦歸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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