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配額以事先核配之方式辦理,其核配原則依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方處理。 前項配額每公斤加價上限,稻米為新臺幣二十三‧二六元,米食製品為新臺幣二十五‧五九元;申請核配配額之總數量低於公告之配額時,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餘額得以再公告分配並逐次調降三元之加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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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配額以事先核配之方式辦理,其核配原則依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方處理。 前項配額每公斤加價上限,稻米為新臺幣二十三‧二六元,米食製品為新臺幣二十五‧五九元;申請核配配額之總數量低於公告之配額時,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餘額得以再公告分配並逐次調降三元之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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