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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配額配者,應先依糧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向農委會辦理糧商登記;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上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米食製品等項目,經營業務種類應列有輸入項目。未具前項資格之機關 (構) 、法人、團體或個人,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後核配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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