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配額核配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書及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影本,以通信方式向經濟部委託或委任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並於規定之繳費期限內,按申請進口貨品數量及每公斤加價費用繳交加價。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 二、申請進口食米商品分類號列、貨名、含米比率、數量、單位、生產國別、進口地之關稅局及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貨品屬含米原料型態混合物或米食製品者,須先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其商品分類號列,並加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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