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配額者,每一申請人每次以一份申請書為限,超過者其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並得同時申請稻米及米食製品,申請總數量不得高於該次分配數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每次申配數量,稻米不得低於一百公噸,米食製品不得低於十八公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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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配額者,每一申請人每次以一份申請書為限,超過者其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並得同時申請稻米及米食製品,申請總數量不得高於該次分配數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每次申配數量,稻米不得低於一百公噸,米食製品不得低於十八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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