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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區內以地下水作為工業用水及冷卻用水者,由主管機關按其實際情形,分別通知水井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裝設循環設備,以為水之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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