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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區內在本辦法公布前已使用之水井,未於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登記期間內辦理登記者,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經准登記之水井,不得申請變更水權增加抽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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