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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管制區內鑿井,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 自來水廠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難,為應緊急需要,必須利用地下水者。 二 白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但以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且用水量以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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