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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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適用對象為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及能源使用類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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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適名詞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能源管理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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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