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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及能源使用類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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