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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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應檢具電業所發給之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且不得超過其所同意之供電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容量,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自用發電設備供電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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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應檢具電業所發給之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且不得超過其所同意之供電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容量,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自用發電設備供電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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