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三)鋼鐵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五)。 (四)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六)。
-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理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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