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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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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作業者執行處置設施相關場址調查作業期間,
主管機關
應派員檢查,並要求選址作業者檢送有關資料,以利後續處置設施設置申請時之安全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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