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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各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標準,每二會計年度重新檢討調整一次,但遇郵資調整或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動時,得視實際情形配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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