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政總局各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級標準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等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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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級標準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等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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