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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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