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87 年 11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單位。
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兼辦統計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 │ ├─────┼───┼───┼────────┤ │總台長 │簡任 │ 一│ │ ├─────┼───┼───┼────────┤ │副總台長 │簡任 │ 三│ │ ├─────┼───┼───┼────────┤ │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 │副主任 │薦任 │ 一○│ │ ├─────┼───┼───┼────────┤ │區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區台長 │薦任 │ 六│ │ ├─────┼───┼───┼────────┤ │塔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塔台長 │薦任 │ 二│ │ ├─────┼───┼───┼────────┤ │工程司 │薦任 │ 三│ │ ├─────┼───┼───┼────────┤ │組長 │薦任 │ 一三│ │ ├─────┼───┼───┼────────┤ │台長 │薦任 │ 三四│ │ ├─────┼───┼───┼────────┤ │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 │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 │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 │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 │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 │幫工程司 │薦任 │ 四○│ │ ├─────┼───┼───┼────────┤ │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 │ │ │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 │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 │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 │觀測員 │委任或│ 五○│ │ │ │薦任 │ │ │ ├─────┼───┤ │ │ │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 │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 │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 │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八│ │ ├─────┼───┼───┼────────┤ │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總 計│八五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