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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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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