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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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3條定義11個交通用詞:騎樓屬「道路」,停止未滿三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才算「臨時停車」,腳踏車屬「車輛」。
Q · 騎樓被開違停罰單,可以主張騎樓不是道路來申訴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包含騎樓、走廊及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沿街可供通行的騎樓原則上就是法律上的道路,違停可依法裁罰。可切入的申訴點在於:該騎樓是否確實「供公眾通行」(已封閉、純私人使用則可能不適用),以及該路段有無合法公告的禁停標誌。
白話解讀
騎樓底下騎機車被開單,你氣沖沖去申訴:「騎樓又不是馬路!」結果被駁回。因為第3條第1款白紙黑字寫著:道路包含「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這條定義了十一個關鍵名詞,每一個都可能在你收罰單的那一刻決定你有沒有理。其中最致命的兩個陷阱:第一,「臨時停車」的法律定義是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你下車去超商買杯咖啡花了五分鐘,在法律上那已經不是臨時停車而是「停車」,適用完全不同的罰則。第二,「車輛」包含慢車,代表你騎腳踏車在道路上一樣受這部法律管。很多騎 Ubike 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在這部法律的射程內。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為全條例之用詞定義條款,逐款界定道路、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標誌、標線、號誌、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時停車與停車等十一個名詞,構成判斷各裁罰條文是否適用的共同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騎樓算道路嗎?▾
算。第3條第1款明定道路包含騎樓、走廊及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Q2臨時停車可以停多久?▾
停止時間須未滿三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Q3腳踏車受道交條例管嗎?▾
受管。第8款的「車輛」包含慢車,自行車即屬慢車,只是罰則不同。
Q4臨時停車和停車差在哪?▾
臨時停車是上下客貨、未滿三分鐘且可立即行駛;停車是停放不立即行駛,罰則較重。
Q5電動滑板車算車輛嗎?▾
第8款末段「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於修法時納入,電動載具上路即受規範。
Q6封閉式社區中庭被開單合理嗎?▾
關鍵在是否「供公眾通行」,若完全封閉不對外開放,可能不符道路定義。
Q7下車買東西五分鐘算臨時停車嗎?▾
超過三分鐘已非臨時停車,且離開車輛通常不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Q8人行道和騎樓是同一件事嗎?▾
不同。第3款人行道含專供行人之騎樓走廊,第1款道路則涵蓋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臨時停車 | 停車 |
|---|---|---|
| 停止時間 | 未滿三分鐘 | 無時間限制(不立即行駛) |
| 立即行駛狀態 | 須保持 | 無須保持 |
| 典型情境 | 上下客、裝卸貨物 | 停放於路側或停車場所 |
| 適用罰則方向 | 違規臨時停車(較輕) | 違規停車(較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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