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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用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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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cch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10.25. 交路字第1075014458號函 公(發)布日:107.10.25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新北市三峽區民權街37號、37之 2號等址騎樓式構造物道路屬性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騎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4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080799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 107年9月6日邀集貴署、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非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可檢討留設之騎樓(私設騎樓),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規定」會議獲致結論,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所述之騎樓,係屬以供公眾通行為原則,爰面臨道路留設之騎樓,不論是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只要是供公眾通行,就有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倘徒具騎樓形式,而非供公眾通行之範圍,則無該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而是否係屬供公眾通行之特性,則應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本於權責認定,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非公物,但屬道路,未經許可不得擺攤)、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II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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