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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予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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