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 異動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
收寄國內快捷郵件之郵局、寄達地區、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郵資由郵政總局訂定公告之。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文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時請收件人開拆查驗。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件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通知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自行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
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結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十日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予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