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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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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