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觀光遊樂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2.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