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署受理觀光遊樂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備齊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2.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觀光署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一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