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捐血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捐血: 一、 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應五十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 四、血壓:收縮壓九○~一六○毫米汞柱,舒張壓五○~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三○或高於九○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十三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四)。女性十二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二)。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 15×10,000/mm3 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 3,000/mm3 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應在 6g/d1 以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