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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捐血: 一、曾罹患惡性腫瘤、白血病。 二、慢性酒精中毒、靜脈注射藥物成癮或曾施用毒品。 三、男性間性行為。 四、長期使用血液製劑。 五、感染愛滋病毒或愛滋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疑似感染。 六、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 七、曾罹患任一型別之庫賈氏病者(CJD),或二親等內之血親中有罹患遺傳型庫賈氏病(familial CJD)病人,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確定為受醫源性曝觸之庫賈氏病風險個案。 八、曾注射屍體萃取之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或曾接受人類硬腦膜移植。 九、曾從事性交易服務。 十、其他經捐血機構評估,捐血有危害捐血者或受捐血者健康或危害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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