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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 AIDS 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 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pituitary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 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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