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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捐血者之捐血量,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每次捐血量,以二百五十毫升為原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得為五百毫升。 (二)每年捐血量,男性以一千五百毫升為限,女性以一千毫升為限。 二、分離術血品:每次以五百毫升為限;全年捐血量,以十二公升為限。
  2.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捐血量,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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