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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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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之捐血量,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每次捐血量,以二百五十毫升為原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得為五百毫升。 (二)每年捐血量,男性以一千五百毫升為限,女性以一千毫升為限。 二、分離術血品:每次以五百毫升為限;全年捐血量,以十二公升為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捐血量,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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