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捐血者捐血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前次捐血二百五十毫升者,至少間隔二個月以上。 (二)前次捐血五百毫升者,至少間隔三個月以上。 二、分離術血品:至少間隔二星期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捐血者捐血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前次捐血二百五十毫升者,至少間隔二個月以上。 (二)前次捐血五百毫升者,至少間隔三個月以上。 二、分離術血品:至少間隔二星期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