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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執行居家治療之人員至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下列各款全部或一部之專服務: 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 二、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 三、藥物治療、監測及用藥諮詢。 四、家族治療、衛教。 五、危機處理諮詢、心理諮商、心理治療。 六、醫療、社區支持與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七、其他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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