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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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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