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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