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