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運活動表係反映衛生法人報導期間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無限制用途淨資產及總淨資產於本期之變動情形,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本期因營運行為或捐贈人無償贈與獲得之收入,含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重分類:指因目的達成及限制解除等原因,致使同時增加一類淨資產與減少另一類淨資產之情形。 三、成本與費用:指本期為從事創設宗旨活動所發生之作業服務費用及進行行政管理及募款活動產生之後勤行政費用。作業服務費用應按作業服務別分別列示各費用性質;後勤行政費用則依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列示各費用性質。 四、業外利益與損失:指本期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資產減損損失及其他非因經常營運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 五、其他淨資產變動:指本期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及其他淨資產之變動。 六、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淨資產變動中,與本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淨資產變動:指本期淨資產之稅後淨變動。 八、期初淨資產餘額:指前一年期末淨資產結轉本期之餘額。 九、期末淨資產餘額:指本期淨資產變動與期初淨資產餘額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