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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1.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2.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1. 衛生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3.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衛生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