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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智慧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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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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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
非
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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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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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48-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5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6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82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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