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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13 條

  1. 1.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2. 2.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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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3條定義醫療器材:用於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或影響身體結構機能,且非以藥理作用達成主要功能之器材、軟體及體外試劑。

Q · 怎麼判斷一個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第13條,判準有兩條線:一是有沒有「診斷、治療、減輕、預防疾病或影響身體結構機能」的功能或宣稱;二是其主要功能是否「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即走物理、機械、光學、電子路線)。兩者同時成立,即屬醫療器材,需依規定查驗登記、分級管理,廣告也受限。涵蓋範圍極廣,小至OK繃、隱形眼鏡,大至核磁共振、醫療軟體(SaMD)都包含在內。

白話解讀

醫療器材的範圍比你想得寬太多了。OK 繃、隱形眼鏡、體溫計、血糖機、血壓計、保險套、輪椅、人工關節、開刀的雷射儀,這些都是法律上的「醫療器材」。共同特徵是:它「不靠藥理作用」就能診斷、治療或影響身體。也就是說,能走的不是化學路線,是物理、機械、光學、電子那一套。為什麼這個定義對你重要?因為一旦被認定為醫療器材,廠商就要走查驗登記、產品就要分級分類管理(第一級到第三級風險不同)、廣告也不能亂打。你在抖音看到的「神奇美容儀」「磁力減肥腰帶」,如果它宣稱有醫療效能但沒拿到醫療器材許可證,那就是踩在違法的紅線上。第二項把詳細規範授權給「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處理,這個設計讓法律本體保持簡潔,細節隨技術發展靈活調整。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13條為醫療器材之功能性定義條款,將「用於診斷、治療、減輕、預防疾病或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相關物品定義為醫療器材,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其範圍、種類與分級管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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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商賣的便宜美容儀器、按摩槍是醫療器材嗎?

看它怎麼宣稱和怎麼運作。如果宣稱治療、療效、醫療等級、美白祛斑等對應疾病或身體機能改善的字眼,幾乎一定是醫療器材,要有許可證字號才能賣;如果只說舒緩、放鬆、按摩且功能單純物理按摩,可能是一般商品。合法醫療器材在電商頁面會標示衛部醫器字第OOOO號或衛署醫器輸字第OOOO號,看不到字號又有療效宣稱,多半是違法販售或誇大宣傳。

Q2我家以前買的舊隱形眼鏡可以分人戴嗎?

絕對不行。隱形眼鏡是第二級醫療器材,每片都有度數、規格與保存期限,且有處方箋制度。分人戴或重複戴除違反規定外,更有嚴重感染風險,可能導致角膜潰瘍甚至失明。

Q3醫療器材定義 藥事法怎麼規定?

藥事法第13條定義:用於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或影響身體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的器材、軟體及體外試劑。

Q4醫療器材和藥品差在哪?

醫療器材靠物理、機械、光學、電子達成功能;藥品靠藥理、免疫、代謝等化學作用。同樣治病,路線不同,管制體系也不同。

Q5什麼是醫療器材軟體(SaMD)?

具診斷或治療功能的軟體,例如分析心電圖判讀心律不整的App,明文列入醫療器材定義,須查驗登記。

Q6醫療器材分級是什麼意思?

依風險分第一級(低,如紗布)、第二級(中,如血糖機)、第三級(高,如人工關節)三級,審查強度遞增。

Q7怎麼查產品是不是合法醫療器材?

上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輸入產品名或字號,30秒確認有無衛部醫器字/輸字許可證。

Q8買到違法醫療器材怎麼辦?

保留產品、外包裝、廣告截圖與購買紀錄,查證許可證後向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違反藥事法檢舉有獎金。

Q9進口醫療器材要怎麼合法販售?

須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查驗登記),並由領有許可證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販售,不可逕自輸入使用。

Q10怎麼證明某產品屬於醫療器材?

看功能宣稱對應疾病或身體機能、作用原理非藥理;屬性有爭議時可向食藥署申請屬性認定。

Q11按摩椅是醫療器材還是一般商品?

只說舒緩放鬆的單純物理按摩是一般商品;一旦宣稱治療椎間盤突出等療效,就跨入醫療器材,需許可證。

Q12保健食品 vs 醫療器材差在哪?

保健食品走食品管理、訴求營養補充;醫療器材訴求診斷治療且靠物理機械作用,兩者管制體系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級別風險範例管理強度
第一級紗布、OK繃、醫用棉棒登錄管理,審查最寬
第二級隱形眼鏡、血糖機、血壓計查驗登記,須符合品質系統
第三級心律調節器、人工關節、植入式器材查驗登記最嚴,須臨床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条第4項(医療機器の定義)
🇰🇷 韓國의료기기법 제2조(의료기기의 정의)
🇨🇳 中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103条(医疗器械定义)
🇩🇪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745 (MDR) Art. 2 Nr. 1 + MPDG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211-1 + Règlement (UE) 2017/745 (MDR)
🇺🇸 美國FD&C Act § 201(h)(21 U.S.C. § 321(h),definition of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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