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