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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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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3 條規定進口藥分裝:製劑須食藥署核准且由 GMP 藥廠分裝,原料藥由 GMP 藥廠分裝後報請備查。

Q · 進口藥可以在台灣拆成小包裝賣嗎?

可以,但製劑要先經食藥署核准且由 GMP 藥廠分裝

依藥事法第 53 條,輸入藥品得分裝後出售,但須分流程:製劑須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核准,再交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的藥廠分裝;原料藥則由 GMP 藥廠分裝後報請食藥署備查。倉庫、藥局後台自行拆封分售都不合規,違法分裝可遭重罰並回收已流入市場藥品。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進口藥的標示有些是繁體中文、有些卻只有英文?答案藏在這條法律裡。它規定:進口藥品想在台灣分裝(把大包裝拆成小包裝出售)必須符合嚴格條件——製劑要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原料藥要由符合 GMP 的藥廠分裝。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分裝過程稍有差池,藥品的劑量、純度、有效期都可能受影響,吃到嘴裡就是健康風險。這條法律的重大意義在於:自從民國 86 年開放輸入藥品可以在台灣分裝後,本來只能整包進口的藥品可以拆分成適合台灣市場的規格,同時搭配中文化標示,讓消費者知道自己吃的是什麼。這背後是台灣加入 WTO 談判的妥協,但對消費者來說,它的真實價值是:你買的進口藥不再是「英文說明書看不懂、規格不適合台灣家庭」的天書。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53 條為進口藥品分裝管制規範,將輸入藥品分裝區分為「製劑」與「原料藥」兩種程序:製劑採事前核准制並限 GMP 藥廠執行,原料藥採 GMP 藥廠分裝加事後備查制,構成進口藥在地化(拆分規格、中文化標示)的法律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可以分裝送朋友嗎?

個人自用範圍內帶藥回國不受這條限制,但「分裝送人」就有疑慮。自用剩餘的少量、無償贈送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販賣業;但若開始規律性拆封分售(即使給熟人),就可能落入本條規範。法律上「販賣業者」的認定不只看金錢交易,也看是否具有販售性質的規律行為,代購、團購若涉及拆封分裝風險很高。

Q2為什麼有些進口藥的台灣版規格和原廠版不一樣?

因為符合分裝規範的台灣分裝廠會依台灣市場需求調整規格,例如把美國的 100 顆裝改成台灣的 30 顆裝,這是合法的市場適應,前提是通過食藥署分裝核准。規格調整不影響藥效,但有效期可能因分裝動作重新計算,買到分裝品時看到的有效期應是分裝後日期,不是原廠製造日期。

Q3進口藥分裝要先申請嗎?製劑和原料藥一樣嗎?

不一樣。製劑採事前核准制,要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再由 GMP 藥廠分裝;原料藥採事後備查制,由 GMP 藥廠分裝後再報請備查。兩者都必須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的藥廠執行,一般倉庫、藥局後台都不行。實務上製劑核准流程常需 6 個月以上,須納入進貨時程規劃。

Q4進口藥可以分裝嗎?

可以,但製劑須先經食藥署核准、由 GMP 藥廠分裝,原料藥分裝後報請備查,不是想拆就拆。

Q5製劑分裝和原料藥分裝差在哪?

製劑採事前核准制(先核准才能分裝),原料藥採事後備查制(分裝後報請備查),把關時點不同。

Q6什麼叫 GMP 藥廠?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的藥品製造業者,具備無菌、防交叉污染、品質管理能力,是合法分裝的唯一執行者。

Q7分裝核准跟查驗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查驗登記(第 39 條)是藥品能否輸入上市的許可,分裝核准是把進口藥拆小包裝的另一道程序。

Q8進口藥分裝怎麼申請?

製劑備齊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分裝核准 → 委由 GMP 藥廠分裝 → 中文標示後上市;原料藥則分裝後報請備查。

Q9分裝核准要花多少時間?

實務上整套流程常需 6 個月以上,未核准前藥品只能整包賣,須提前納入進貨計畫。

Q10怎麼確認手上的進口藥是合法分裝?

到食藥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系統核對許可證字號與分裝資訊,查無資料可能是非法輸入或非法分裝。

Q11買到疑似違法分裝藥怎麼檢舉?

向當地衛生局藥政科檢舉並附商品照片、許可證字號、購買證明,可加快立案速度。

Q12個人帶藥回國 vs 分裝出售差在哪?

個人自用範圍帶藥不受本條限制;一旦規律性拆封分售(即使無償給熟人)就可能落入本條,風險升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製劑原料藥
管制方式事前核准制(須先核准)事後備查制
分裝執行者GMP 藥品製造業者GMP 藥品製造業者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分裝前分裝後報請備查
風險定位直接服用、風險高,故事前把關再加工階段,採備查追蹤

製劑

管制方式
事前核准制(須先核准)
分裝執行者
GMP 藥品製造業者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
分裝前
風險定位
直接服用、風險高,故事前把關

原料藥

管制方式
事後備查制
分裝執行者
GMP 藥品製造業者
主管機關介入時點
分裝後報請備查
風險定位
再加工階段,採備查追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 製造販売・小分け製造に関する規制(対応条文は要確認)
韓國약사법 — 수입 의약품 소분 및 제조업 허가 규정(대응 조문 미확정)
中國药品管理法 — 进口药品分包装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规定(对应条文待核)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Herstellungserlaubnis/Umfüllen (genaue Norm zu prüf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médicaments importés et conditionnement (article exact à confirmer)
美國FDCA / 21 CFR — FDA repackaging & cGMP framework (specific section to confir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藥物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製造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健康之原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不得分裝出售。但原料藥不在此限。   原料藥之分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原料藥之分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蓋分裝之有關內容,得於施行細則中規定,毋庸另訂子法。

(0860415 修正)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談判,開放輸入藥品在我國分裝,爰予刪除現行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分裝程序。   二、輸入藥品開放在我國分裝,得由符合優良藥品製造規範之藥廠為之,以維護藥品品質與安全。並可藉由藥品在我國分裝,落實藥品中文化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三、為使法律授權規定事項明確,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0590731 制定)

藥物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製造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健康之原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原料藥之分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蓋分裝之有關內容,得於施行細則中規定,毋庸另訂子法。

(0860415 修正)

一、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談判,開放輸入藥品在我國分裝,爰予刪除現行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分裝程序。   二、輸入藥品開放在我國分裝,得由符合優良藥品製造規範之藥廠為之,以維護藥品品質與安全。並可藉由藥品在我國分裝,落實藥品中文化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三、為使法律授權規定事項明確,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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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3 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