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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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