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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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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3 條規定進口藥分裝:製劑須食藥署核准且由 GMP 藥廠分裝,原料藥由 GMP 藥廠分裝後報請備查。

Q · 進口藥可以在台灣拆成小包裝賣嗎?

可以,但製劑要先經食藥署核准且由 GMP 藥廠分裝

依藥事法第 53 條,輸入藥品得分裝後出售,但須分流程:製劑須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核准,再交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的藥廠分裝;原料藥則由 GMP 藥廠分裝後報請食藥署備查。倉庫、藥局後台自行拆封分售都不合規,違法分裝可遭重罰並回收已流入市場藥品。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進口藥的標示有些是繁體中文、有些卻只有英文?答案藏在這條法律裡。它規定:進口藥品想在台灣分裝(把大包裝拆成小包裝出售)必須符合嚴格條件——製劑要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原料藥要由符合 GMP 的藥廠分裝。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分裝過程稍有差池,藥品的劑量、純度、有效期都可能受影響,吃到嘴裡就是健康風險。這條法律的重大意義在於:自從民國 86 年開放輸入藥品可以在台灣分裝後,本來只能整包進口的藥品可以拆分成適合台灣市場的規格,同時搭配中文化標示,讓消費者知道自己吃的是什麼。這背後是台灣加入 WTO 談判的妥協,但對消費者來說,它的真實價值是:你買的進口藥不再是「英文說明書看不懂、規格不適合台灣家庭」的天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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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3 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