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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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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3. 3.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4. 4.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2條集中處罰藥商近30項程序違規,罰鍰3萬至200萬元,違反廣告審查或西藥運銷則達20萬至500萬元。

Q · 藥局藥師臨時請假,店還能繼續營業嗎?

不行,違反藥師駐店最低罰3萬

依藥事法第31條,西藥販賣業者須由藥師親自管理,藥師臨時請假又無其他藥師代班時,原則上應暫停販售指示藥與處方藥。違反者依第92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金額視營業規模與違規次數裁量。許多縣市衛生局會在晚間或假日以不定期查訪方式稽查連鎖藥局。

深度解讀

如果第 91 條是大砲,這條 92 條就是散彈槍:一條條文連環引用了將近 30 條規定,把藥事法各種「程序性違規」一網打盡。從藥商登記、藥師執業到工廠衛生標準、品質管理規範,只要你開的是藥局、藥廠、藥品經銷商,幾乎不可能完全避開這條。罰鍰範圍 3 萬到 200 萬,對於違反 GMP(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或西藥運銷準則的,主管機關還有更狠的權力:公布廠商名單、限期改善期間勒令停工、不准展延許可證、甚至廢止製造許可。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個藥廠老闆,被裁罰的不只是一筆罰金,而是「廠商名稱被衛福部官網公告」加上「整條生產線停擺」的雙重打擊。對於違反 GDP(西藥運銷管理)造成藥品來源不明的情況,第 4 項罰鍰直接跳到 20-500 萬,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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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2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