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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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3.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 4.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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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2條集中處罰藥商近30項程序違規,罰鍰3萬至200萬元,違反廣告審查或西藥運銷則達20萬至500萬元。
Q · 藥局藥師臨時請假,店還能繼續營業嗎?
不行,違反藥師駐店最低罰3萬
依藥事法第31條,西藥販賣業者須由藥師親自管理,藥師臨時請假又無其他藥師代班時,原則上應暫停販售指示藥與處方藥。違反者依第92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金額視營業規模與違規次數裁量。許多縣市衛生局會在晚間或假日以不定期查訪方式稽查連鎖藥局。
深度解讀
如果第 91 條是大砲,這條 92 條就是散彈槍:一條條文連環引用了將近 30 條規定,把藥事法各種「程序性違規」一網打盡。從藥商登記、藥師執業到工廠衛生標準、品質管理規範,只要你開的是藥局、藥廠、藥品經銷商,幾乎不可能完全避開這條。罰鍰範圍 3 萬到 200 萬,對於違反 GMP(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或西藥運銷準則的,主管機關還有更狠的權力:公布廠商名單、限期改善期間勒令停工、不准展延許可證、甚至廢止製造許可。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是個藥廠老闆,被裁罰的不只是一筆罰金,而是「廠商名稱被衛福部官網公告」加上「整條生產線停擺」的雙重打擊。對於違反 GDP(西藥運銷管理)造成藥品來源不明的情況,第 4 項罰鍰直接跳到 20-500 萬,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6-1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27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29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1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6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7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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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 第 71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72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74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7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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