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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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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2. 2.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處方藥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僅同業批發、醫療機構購買、依藥典調劑三種例外。

Q · 處方藥可以不看醫師直接在藥局買嗎?

不行,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須有醫師處方才能調劑供應

依藥事法第 50 條,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只有三種例外: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醫療或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依中華藥典與國民處方選輯之調劑,這三者都不是給個人跳過醫師的後門。藥師違反者依第 92 條科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執照。

深度解讀

為什麼藥局有的藥可以直接拿,有的非要先去看醫師?50 條就是這條分界線的源頭。它把所有藥品分成兩個世界:一邊是處方藥(必須有醫師處方箋才能取得),另一邊是非處方藥(成藥、指示藥,可以直接買)。為什麼要這樣分?因為某些藥用錯時機、錯劑量、用在錯的人身上,會產生嚴重副作用或抗藥性,這個判斷不是藥師能單獨做的,必須由有完整病歷和診斷能力的醫師做。三個例外(同業批發、醫療機構購買、依藥典處方調劑)都不是給你個人用的後門。換句話說,你想跳過醫師直接買處方藥,這條法律完全不開縫隙。藥師違反依藥事法第 92 條最重可罰新台幣三十萬,執照可能被廢止;藥局可能被勒令歇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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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