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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事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2.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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