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51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Q · 藥局可以同時賣中藥和西藥嗎?
不行,西藥商不能兼售中藥,但成藥例外
依藥事法第51條,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違者依同法第92條裁罰。判斷能否兼售的關鍵不在商品名稱,而在該商品的查驗登記類別。但書明定「成藥不在此限」,因此屬於成藥分類的商品不受此限制,這也是連鎖藥妝通路得以同時陳列多類成藥的法律依據。
你走進一間藥局,看到櫃台同時擺著感冒糖漿和黃耆人參,覺得很方便。但這在藥事法上是違規的。法律把藥品販賣業者切成兩個壁壘分明的世界:西藥商只能賣西藥,中藥商只能賣中藥,井水不犯河水。為什麼這麼嚴?因為「販賣」背後牽涉的專業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訓練:西藥要藥師,中藥要中藥商或具備中藥販賣資格的人。一個賣家如果同時跨兩邊,等於宣稱自己兩種專業都會,但實際上幾乎沒人能。法律不相信「我懂一點」,所以直接禁止兼售。但有個例外:成藥(已經包裝好、不需專業判斷就能買的那種,例如普拿疼、撒隆巴斯)可以兼售。這個例外才是大多數連鎖藥妝店能同時擺出綠油精和西藥成藥的法律基礎。
藥事法第51條為藥商分業管制規範,將藥品販賣業者區分為西藥販賣業者與中藥販賣業者,兩者不得跨界兼售對方類別之藥品,藉以確保販售者具備對應之專業資格與用藥安全把關能力;惟對於藥效緩和、毒性輕微、使用簡便之成藥,則設有但書例外,允許跨類別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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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商品的查驗登記類別。如果包裝上是「衛部藥輸字第XX號」或「衛部藥製字第XX號」,那是藥品,你違反這條。如果是「衛部食字」或「健字號」,那是食品或健康食品,不受這條限制。內行人提示:很多保健品有「藥品版」和「食品版」兩種規格,名稱相同但許可證類別不同,進貨前一定要核對字號。
成藥是衛福部認定藥效緩和、無蓄積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毒性輕微的藥品,例如普拿疼、撒隆巴斯、綠油精。因為使用上不需專業判斷,法律放寬可兼售。但成藥之外的指示藥、處方藥仍受這條限制。內行人提示:判斷是不是成藥,看包裝上的成藥標示或許可證字號分類。
可以,但實質上要分離:獨立的營業登記、獨立或明確分隔的營業場所、獨立的從業人員(西藥要藥師、中藥要中藥販賣業者)。若只是同一店面掛兩塊招牌、人員貨架結帳全混在一起,稽查時仍會認定違規。內行人提示:物理分隔的西藥區加中藥區模式通常須在建築規劃與執照申請時就規劃好,事後改造往往不符規定。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但若是成藥分類的商品則不受限;關鍵看商品的查驗登記類別而非名稱。
建立中西藥分業販售制度,西藥商只能賣西藥、中藥商只能賣中藥,成藥例外,是藥商營業範圍的核心界線。
藥效緩和、無蓄積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毒性輕微的藥品,例如普拿疼、撒隆巴斯,不需專業判斷即可購買。
決定商品屬藥品或食品、西藥或中藥的官方分類,以包裝上的許可證字號為準,不看商品名稱或直覺。
調出商品許可證字號→確認屬成藥/西藥/中藥→比對自家藥商登記範圍→不確定就問衛生局藥政科。
看包裝字號:衛部藥字屬藥品(中藥商不能賣)、衛部食字或健字號屬食品(可賣),不能憑名稱判斷。
分別登記西藥與中藥兩個獨立藥商,場所分隔、配置對應資格人員、業務實質分離,稽查才不會被認定違規。
立刻調出被指控商品的查驗登記資料,若該商品其實是成藥,整個檢舉案就會崩盤。
成藥不需專業判斷可兼售;指示藥雖不需處方但仍受第51條分業限制,不可跨類別兼售。
| type | 可賣西藥 | 可賣中藥 | 可賣成藥 | 所需資格 |
|---|---|---|---|---|
| 西藥販賣業者 | 可 | 不可 | 可 | 藥師駐店 |
| 中藥販賣業者 | 不可 | 可 | 可 | 中藥販賣業從業資格 |
| 僅售成藥通路 | 限成藥 | 限成藥 | 可 | 成藥販售登記 |
經核准製售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經核准製售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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