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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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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51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Q · 藥局可以同時賣中藥和西藥嗎?

不行,西藥商不能兼售中藥,但成藥例外

依藥事法第51條,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違者依同法第92條裁罰。判斷能否兼售的關鍵不在商品名稱,而在該商品的查驗登記類別。但書明定「成藥不在此限」,因此屬於成藥分類的商品不受此限制,這也是連鎖藥妝通路得以同時陳列多類成藥的法律依據。

深度解讀

你走進一間藥局,看到櫃台同時擺著感冒糖漿和黃耆人參,覺得很方便。但這在藥事法上是違規的。法律把藥品販賣業者切成兩個壁壘分明的世界:西藥商只能賣西藥,中藥商只能賣中藥,井水不犯河水。為什麼這麼嚴?因為「販賣」背後牽涉的專業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訓練:西藥要藥師,中藥要中藥商或具備中藥販賣資格的人。一個賣家如果同時跨兩邊,等於宣稱自己兩種專業都會,但實際上幾乎沒人能。法律不相信「我懂一點」,所以直接禁止兼售。但有個例外:成藥(已經包裝好、不需專業判斷就能買的那種,例如普拿疼、撒隆巴斯)可以兼售。這個例外才是大多數連鎖藥妝店能同時擺出綠油精和西藥成藥的法律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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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1 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