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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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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1條規定,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須聘用大學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系畢業、具微免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的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Q · 開生物藥品廠(疫苗、單株抗體)要聘什麼樣的人駐廠?

需大學以上相關科系、具專門知識且有5年製造經驗的技術人員駐廠

依藥事法第31條,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必須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微生物學與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且「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的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最關鍵的是五年「製造經驗」——指實際在產線上做過生物藥品,學術研究年資原則上不計入。這道門檻與第29條一般西藥廠的藥師駐廠標準是兩套不同制度。

深度解讀

疫苗、血液製劑、單株抗體、基因治療產品,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叫「人用生物藥品」,它們的製造門檻和一般化學藥品不同,因為錯一步可能導致整批產品讓使用者陷入生命危險。本條把這類藥廠的駐廠監製要求拉高一層:不是任何藥師都能監製,必須是「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而且「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最重要的是「五年以上製造經驗」。注意這個「五年」不是工作年資,是「製造經驗」,意思是必須真的在產線上做過生物藥品的人。這條的存在說明一件事:生物藥品產業的人才稀缺不只是市場現象,是法律本身就設定了極高的入場門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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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1 條規定:「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