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事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事法 第6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