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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