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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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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須醫師處方或中央公告指定之藥物,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於大眾媒體刊播即屬違法。

Q · 處方藥可以在臉書、電視、Line 群組打廣告嗎?

不行,只能登在學術性醫療刊物。

依藥事法第 67 條,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所謂學術性醫療刊物指以醫療專業人員為發行對象、有審稿機制的專業期刊。處方藥或指定藥物出現在電視、網路、報紙、社群等大眾媒體,廣告本身即屬違法,依同法第 91 條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不需要再證明廣告內容是否誇大。

白話解讀

你滑手機看到一則「神奇藥物」廣告,標榜療效驚人、副作用零。第一個該問的問題不是「真的假的」,而是「這個廣告為什麼會出現在這裡?」如果這是處方藥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藥物,它根本不該出現在你的臉書、IG、Line 群組、電視購物台,它的合法廣告場域只有一個:學術性醫療刊物(給醫師、藥師看的專業期刊)。為什麼?因為這類藥物的判斷風險太高,不能讓沒有醫學訓練的一般民眾自己決定要不要用。所以法律直接把廣告通路封死,只准在專業人士的圈子裡流通資訊。當你在大眾媒體看到這類藥物的廣告,那不是「行銷做得好」,而是「違法事證直接呈現在你眼前」。檢舉它,獎金可以分。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67 條為藥物廣告的通路限制規範: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因其用藥判斷涉及高度專業風險,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使藥品資訊只流通至醫療專業人員,再由專業人員作為過濾者決定是否處方,藉以避免一般民眾受廣告誤導自行用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看到的藥物廣告到底是處方藥還是成藥怎麼分?

藥盒會標示「指示藥品」「成藥」「醫師處方用藥」字樣。最簡單的判斷:藥局架上能直接拿取的是成藥或指示藥;必須憑醫師處方才能取得的是處方藥。也可上食藥署許可證查詢系統輸入藥名確認分類。處方藥廣告出現在大眾媒體本身即違法,不需分析內容是否誇大。

Q2醫師在自己的粉專分享處方藥使用經驗也違法嗎?

若只是學術討論、不提具體商品名、不暗示購買管道,通常不構成廣告。但若點名特定品牌、附藥商連結、寫到歡迎來診所拿,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廣告;依藥事法第 70 條,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亦視為藥物廣告,調查關鍵是實質效果而非動機。

Q3在學術研討會發表的投影片放上處方藥廣告也違法嗎?

限定醫療專業人員參加、不對外公開的學術研討會通常符合本條;但若研討會開放一般民眾參加,或會後將投影片公開上網,廣告的流通範圍即改變,違法風險立刻提高。會後資料是否上網、開放對象是誰,比廣告內容本身更關鍵。

Q4處方藥可以打廣告嗎?

處方藥與中央公告指定藥物的廣告只能登在學術性醫療刊物,出現在電視、網路、報紙、社群等大眾媒體本身就違法。

Q5藥事法 67 條的學術性醫療刊物是什麼?

以醫療專業人員為發行對象、設有審稿機制、流通範圍限於專業圈的醫療期刊,判斷重點是實質讀者是否為專業人士。

Q6什麼叫公告指定之藥物?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因使用風險較高而與處方藥一同限制廣告通路的藥物。

Q7處方藥廣告限制跟成藥廣告差在哪?

成藥、指示藥可在大眾媒體刊登(須先審查);處方藥與指定藥物只能登學術性醫療刊物,差別在通路而非內容。

Q8看到違法處方藥廣告怎麼檢舉?

截圖固定廣告畫面、平台、日期與 URL,查證藥品分類後向當地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並依檢舉獎勵辦法請領獎金。

Q9怎麼確認某藥是不是處方藥?

看藥盒標示是否為醫師處方用藥,或上食藥署許可證查詢系統輸入藥名,藥品分類欄會明確標示。

Q10被檢舉違反第 67 條會被罰多少?

依第 91 條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廣告持續刊登期間每次刊登均為新的違法行為,時效會重新起算。

Q11診所粉專要怎麼發藥品衛教才不違法?

不點名特定處方藥品牌、不暗示療效、不附購買管道;點名加暗示療效發在公開粉專就可能被認定違法廣告。

Q12處方藥廣告限制 vs 成藥審查制差在哪?

第 67 條對處方藥是通路封死(只能登專業刊物);第 66 條對成藥是事前審查(審過可登大眾媒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藥品類別可否大眾媒體廣告法律依據
成藥可(須先經審查)藥事法第 66 條審查制
指示藥可(須先經審查)藥事法第 66 條審查制
處方藥否,僅限學術性醫療刊物藥事法第 67 條
中央公告指定藥物否,僅限學術性醫療刊物藥事法第 67 條

可否大眾媒體廣告

成藥
可(須先經審查)
指示藥
可(須先經審查)
處方藥
否,僅限學術性醫療刊物
中央公告指定藥物
否,僅限學術性醫療刊物

法律依據

成藥
藥事法第 66 條審查制
指示藥
藥事法第 66 條審查制
處方藥
藥事法第 67 條
中央公告指定藥物
藥事法第 6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7条(特殊疾病用医薬品の広告制限:医薬関係者向け媒体に限定)
韓國약사법상 전문의약품 광고 제한(대중매체 광고 금지, 전문 매체 한정 — 정확한 조문 번호 미확인)
中國《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方药广告仅限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具体条号未确定)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10(Publikumswerbung für verschreibungspflichtige Arzneimittel verboten, nur Fachkreise)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5122-6(publicité auprès du public interdite pour les médicaments soumis à prescription)
美國FDCA § 502(n) [21 U.S.C. § 352(n)](但美國允許處方藥 DTC 直接面向消費者廣告,與台日歐管制方向相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於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銷燬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用藥安全,防止藥物廣告浮濫,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0590731 制定)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於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銷燬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用藥安全,防止藥物廣告浮濫,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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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