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66-1 條
- 1.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2.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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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6條之1規定,藥物廣告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起算;期滿須繼續廣告應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超過一年。
Q · 藥物廣告核准過期還能繼續播嗎?
依藥事法第66條之1,藥物廣告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要繼續刊播者,必須在到期前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一旦過期未展延仍繼續播放,即屬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可能依藥事法第92條裁罰,刊播的媒體也可能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藥物廣告核准不是終身制,是有保鮮期的。這條把保鮮期寫死:一年。從你拿到核准證明文件那一天起算,三百六十五天後過期。期滿如果你還想繼續播,必須在到期前申請展延,而且每次展延最多再給一年。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很硬:醫學知識會更新、藥品安全資料會累積、市場上新出現的同類產品會改變比較基準,一個三年前核准的廣告詞,可能在今天的醫學共識下已經算「誤導」了。所以法律不讓核准長期沉睡,強制每年重新檢視一次。實務上很多藥商踩在這條的陷阱:行銷檔期排到隔年但核准已過期、用過期字號繼續播被檢舉、忘記展延導致廣告突然被下架。對消費者而言,這條的存在意味著「廣告字號的日期」也是一個查證重點,不只是字號本身。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66條之1為藥物廣告核准的效期管理規定: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機關核定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且該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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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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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物廣告核准有效期間多久?▾
依藥事法第66條之1,藥物廣告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不是從廣告開播日起算。
Q2藥物廣告核准過期了還能繼續播嗎?▾
不能。期滿前必須申請展延;若已過期仍繼續刊播,屬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可能依藥事法第92條裁罰,刊播媒體也可能負連帶責任,且需重新申請新案審查。
Q3藥物廣告展延一次可以延多久?要何時申請?▾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可逐次申請;但必須在原核准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過期後不能用展延補救。
Q4廣告核准的一年從哪天開始算?▾
從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不是製作完成日或開播日。實務上核准下來後才製作素材、喬檔期,等開播時可用期間可能只剩9至10個月。
Q5藥廣字號的效期記在哪裡?▾
依本條第二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上,方便查核。
Q6什麼是藥物廣告展延?▾
於核准到期前向原核准機關申請續核,每次最多一年,實務上含再審查內容是否仍符合規範。
Q7藥物廣告核准跟首次刊播審查差在哪?▾
首次依§66刊播前申請核准;§66-1管的是核准後的效期與展延,是兩個不同階段。
Q8藥物廣告展延怎麼申請?▾
確認到期日→到期前90天評估內容→備齊文件→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取得核定後續播。
Q9藥物廣告核准到期日怎麼算?▾
核發證明文件日期往後推一年。建議在到期前90天就啟動展延評估。
Q10怎麼查藥物廣告字號有沒有過期?▾
比對核准字號與核發日期,超過一年又查無展延紀錄即已失效,可向食藥署查詢。
Q11藥物廣告過期了該怎麼補救?▾
過期不能用展延補救,須立即停播並重新申請新案審查,繼續播會被裁罰。
Q12展延 vs 重新申請新案差在哪?▾
到期前可展延(程序較簡、最多再一年);過期後只能走重新申請新案審查,等於從頭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期 | 前提 | 逾期後果 |
|---|---|---|---|
| 首次核准 | 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日起算) | 刊播前申請並經核准(§66) | — |
| 展延 | 每次最多一年,可逐次申請 | 到期前申請、內容續符規範 | 過期後不得以展延補救 |
| 過期未展延仍刊播 | 無(核准已失效) | — | 視為未核准廣告,得依§92裁罰、媒體可能連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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