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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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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2. 2.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6條規定違規藥物廣告除罰鍰外,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負責人、廢止許可證且原品名2年內不得再用,並須在原媒體同時段同篇幅刊登致歉。

Q · 藥物廣告違規,除了罰錢還會被怎麼處理?

登報公告、品名封存2年、同時段致歉才是真罰則

依藥事法第96條,違規藥物廣告除依本章罰鍰外,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規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藥物許可證,且原品名2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經廢證者還須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相同篇幅刊播致歉聲明,屆期未刊播,翌日起停止其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新申請。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違反藥物廣告規定的處罰,最讓藥商畏懼的不是罰錢。罰錢可以當成行銷成本攤平。真正讓藥商心驚膽戰的,是這條的兩個隱藏武器:第一,主管機關可以登報公告負責人姓名加上違規內容,等於通告全行業「這個人做了什麼壞事」。第二,被廢止許可證的藥,2年內連品名都不能再申請使用,等於把一個建立多年的品牌砍掉重練。最毒的是第二項:你違規的廣告播在哪個時段、佔多大版面,你的致歉聲明就要刊在同樣的時段、同樣的版面。原本在電視黃金檔砸大錢的,致歉也得砸黃金檔的錢,而且全行業都看得到你「自首」。不照辦?翌日起停掉你所有藥物廣告,新申請也不收件。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96條為違規藥物廣告的加重處罰與公示機制條文:在罰鍰之外,賦予衛生主管機關「登報公告負責人姓名與違規情節」「情節重大廢止藥物許可證並封存原品名2年」「責令於原媒體同時段同篇幅刊播致歉」三層手段,並以「停止全部藥物廣告、不再受理新申請」作為不履行致歉的後果,構成台灣藥物廣告管制中最具嚇阻力的事後制裁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視購物的保健食品廣告說能治高血壓,藥事法第96條管得到嗎?

看商品許可證類別。若是領有藥品許可證字號的『藥品』,第96條完全適用,可被廢證加登報致歉;若是『食品』,則改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罰鍰可達400萬但沒有廢證機制。內行人提示:很多保健食品故意把字號印小誤導消費者,這種『誤導為藥品』的廣告,主管機關有時會跨法處理。

Q2我檢舉違規藥物廣告會被業者報復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檢舉人身分屬應限制公開資訊。內行人提示:檢舉『對大眾公開傳播』的廣告(電視、報紙、網路公開貼文)幾乎不可能被反查;但檢舉『點對點傳遞』的廣告(DM、私訊、群組分享)有從投遞紀錄反推的暴露風險,此時匿名檢舉管道更重要。

Q3業者改個品名就能繼續賣同一種藥嗎?

理論上不行,法條規定原品名2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實務上業者會以『微改包裝重新申請許可證』規避,主管機關的反制是申請新證時檢視配方成分,若是原配方換皮可拒絕受理。內行人提示:消費者若發現新藥『成分眼熟、療效一模一樣、只換品名』,可向食藥署反映追查。

Q4藥物廣告違規會被廢證嗎?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藥物許可證,且原品名2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等同品牌資產歸零。

Q5藥事法第96條的處罰跟單純罰鍰差在哪?

罰鍰只是入場券,第96條真正的牙齒是登報公告、廢證封存品名2年、同時段同篇幅致歉。

Q6什麼叫『同時段相同篇幅刊播致歉』?

違規廣告播在黃金檔多大版面,致歉聲明就得在相同時段、相同版面刊出,等於公開自首。

Q7藥事法第96條跟食安法第28條差在哪?

藥品適用第96條可廢證;食品宣稱療效則適用食安法第28條,罰鍰高但無廢證機制。

Q8如何檢舉違規藥物廣告?

完整存證播出時段頻道內容 → 確認屬藥品 → 向縣市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並附證據。

Q9怎麼判斷藥廣是否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參酌播出時段、版面大小、播放頻率與危害程度,越完整的佐證越易認定情節重大。

Q10業者收到處分後要花多少時間救濟?

收到行政處分後30日內可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裁處時效3年(行政罰法第27條)。

Q11被廢證後該照刊致歉還是抗爭?

評估兩條路:照刊致歉傷商譽,但不刊則翌日起全部藥廣下架且不受理新申請,後者通常更重。

Q12藥事法96條 vs 食安法28條哪個重?

食安法罰鍰上限400萬看似高,但藥事法96條可廢證+品名封存2年+停全部藥廣,對品牌更致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藥事法第96條食安法第28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
適用對象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物廣告食品、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領證之健康食品廣告
最重制裁廢止許可證+原品名封存2年+停止全部藥廣罰鍰(最高400萬),無廢證機制罰鍰+限制廣告,得撤銷許可
特殊公示登報公告負責人+同時段同篇幅致歉無對等致歉刊播機制無對等致歉刊播機制

藥事法第96條

適用對象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物廣告
最重制裁
廢止許可證+原品名封存2年+停止全部藥廣
特殊公示
登報公告負責人+同時段同篇幅致歉

食安法第28條

適用對象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
最重制裁
罰鍰(最高400萬),無廢證機制
特殊公示
無對等致歉刊播機制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

適用對象
領證之健康食品廣告
最重制裁
罰鍰+限制廣告,得撤銷許可
特殊公示
無對等致歉刊播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6条・第68条(誇大広告・未承認医薬品の広告禁止)及び第72条以下の措置命令
韓國약사법 제68조(의약품 등의 광고 금지 등)및 제76조(허가취소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16条(药品广告规范)及 药品管理法 第90条(违法广告处罚)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3, § 15 i.V.m. Arzneimittelgesetz (AMG)(irreführende Arzneimittelwerb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s L5122-1 et suivants(publicité des médicaments, sanctions ANSM)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502 / 21 U.S.C. § 352(misbranding by false or misleading advertis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20118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撤銷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或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逾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作文字整理,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且增列「其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字樣,以杜取巧。   二、增訂第二項,以求有效取締管理。

(0930330 修正)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爰將「撤銷」之處分修正為「廢止」。又為掃蕩違規藥物廣告,對於違規之藥物廣告,並參照第七十八條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藉以提醒消費大眾,進而消弭此類廣告危害。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作文字整理,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且增列「其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字樣,以杜取巧。   二、增訂第二項,以求有效取締管理。

(0930330 修正)

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爰將「撤銷」之處分修正為「廢止」。又為掃蕩違規藥物廣告,對於違規之藥物廣告,並參照第七十八條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藉以提醒消費大眾,進而消弭此類廣告危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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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6 條規定:「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