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65

快速跳轉

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是否構成廣告看內容(產品+療效宣稱)而非身分,違者依第91條處60萬至2500萬元罰鍰。

Q · 我不是藥商,在社群分享保健品療效會違法嗎?

可能違法,非藥商宣傳藥物療效就觸法

依藥事法第65條,只有合法藥商能為藥物廣告。是否構成「藥物廣告」看的是內容(具體產品+療效宣稱+招徠銷售),不是看你的身分或有沒有收錢。非藥商在社群貼出「某產品喝完三天經痛消失」這類療效宣稱並連結購買,即可能被認定為藥物廣告,依第91條可處60萬至2500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六個字,定生死。這條法律的字面短到像一句宣言:「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但展開來看,它把整個健康食品、保健品、KOL 業配、團媽社團的生態全部圈進管制範圍。重點在於「藥物廣告」的認定不是看你的身份,是看你說的內容。你不是藥商,但你在 IG 限動寫「這瓶喝完三天經痛消失,醫生都驚呆」配上某保健品照片,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藥物廣告,因為你陳述了療效。一旦被認定,不管你是不是藥商、是不是免費分享、是不是真心推薦,違規就成立。罰則在第91條,60萬到2500萬。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把廣告權限收歸到合法藥商手裡,所有想要繞道宣傳療效的人,都會在這道牆前面撞個鼻青臉腫。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65條為藥物廣告之身分管制規範,明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核心在於將藥物廣告權限限縮於依法登記之合法藥商,藥商另須依第66條送主管機關事前審查核准,藉以建立藥物醫療效能訊息可問責、可追查的監管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事法65條是什麼?

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只有依法登記的合法藥商能為藥物廣告,且須依第66條送審核准。非藥商宣傳藥物醫療效能以招徠銷售即違法。

Q2非藥商分享保健品療效會違法嗎?

可能違法。是否構成藥物廣告看的是內容(具體產品+療效宣稱+招徠銷售),不是看你的身分或有沒有收錢。在社群貼出療效宣稱並連結購買,即可能被認定為藥物廣告。

Q3違反藥事法65條罰多少?

依藥事法第91條,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是否主動下架配合,是裁量落在下限或上限的關鍵。

Q4什麼叫藥物廣告?

依第24條,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媒介形式不拘。

Q5誰才算藥商?

依第14條登記的藥品/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製造業者,須有合法藥商資格才能做藥物廣告。

Q6第65條和第69條差在哪?

第65條管非藥商為藥物廣告,第69條管非藥物標示宣傳療效,代購介紹常雙重觸法。

Q7非藥商怎麼分享健康資訊才不違法?

移除具體療效宣稱與購買導購連結,純經驗描述不連結特定產品銷售風險較低。

Q8違反藥事法65條怎麼算罰款?

依第91條60萬至2500萬區間,依裁量基準認定,是否主動配合是落點關鍵。

Q9被衛生局檢舉後該怎麼處理?

立即下架所有相關貼文+主動書面說明配合,作為裁量從輕依據。

Q10怎麼判斷一則貼文是不是藥物廣告?

看是否同時具備具體產品+醫療效能宣稱+招徠銷售三要件,三者齊備即高風險。

Q11藥事法65條 vs 食安法28條哪個管?

食品宣稱醫療效能走食安法28條,藥物走藥事法65/69條,視標的與宣稱內容定性。

Q12藥事法65條 vs 化粧品法10條差在哪?

化粧品宣稱療效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條,精油皂標『舒緩濕疹』可能跨兩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藥商非藥商
可否做藥物廣告可,須依第66條送審核准不可,違者依第91條裁罰
認定基準廣告內容須事前審查通過看內容是否含產品+療效+招徠,不看身分
平行管制藥事法第66、68條食安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同有療效宣稱禁制

藥商

可否做藥物廣告
可,須依第66條送審核准
認定基準
廣告內容須事前審查通過
平行管制
藥事法第66、68條

非藥商

可否做藥物廣告
不可,違者依第91條裁罰
認定基準
看內容是否含產品+療效+招徠,不看身分
平行管制
食安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同有療效宣稱禁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6条・第68条(誇大広告・承認前広告の禁止)
韓國약사법 제68조(의약품 등의 광고 제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90條 + 广告法 第16條(药品广告管制)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10(Werbung für Arzneimitte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2-1 et s.(publicité des médicaments)
美國21 U.S.C. § 352 (FDCA misbranding) + FDA 處方藥廣告規範 21 CFR 202.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年、月、日或批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或其有有效期間者之期間。

(0820118 全文修正)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以求明確,藉杜浮濫。

(0590731 制定)

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年、月、日或批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或其有有效期間者之期間。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以求明確,藉杜浮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