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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2.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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