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4條規定中藥商售賣管制藥品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售賣毒劇性中藥須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並準用第59條登記購存出售紀錄。
Q · 中藥房可以直接賣附子、川烏這類毒劇性中藥給我嗎?
不行,沒中醫師處方箋不得出售
依藥事法第64條第2項,中藥販賣與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中藥,必須要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才能出售;同時其購存與出售須準用第59條,登記藥品名稱、數量等資料備查。至於管制藥品,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連售賣或使用都不行。客人自抄的方子、網路下載的處方都不算合法處方箋。
你以為中藥店就是抓抓四物、配個十全大補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中藥的世界裡有兩條看不見的紅線:一條叫「管制藥品」(像是某些含麻黃、罌粟殼成分的藥材,可能被當毒品前驅物管制),另一條叫「毒劇性中藥」(附子、烏頭、馬錢子這類用錯就出人命的猛藥)。前者,中藥商沒拿到衛福部許可連碰都不能碰;後者,沒有中醫師親筆簽名蓋章的處方箋,店家連賣都不能賣給你。如果你是消費者,這條保護你不會被隨便塞一帖可能致命的藥;如果你是業者,這條就是你刑事責任的引信,違反第一項可能直接吃上刑法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官司,不是行政罰那麼簡單。
藥事法第64條為中藥流通的安全閘門條款,對中藥販賣與製造業者設兩道限制:管制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毒劇性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且購存出售須準用第59條登記,違反者連動刑事與行政責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管中藥販賣與製造業者兩件事: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售賣毒劇性中藥須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且購存出售準用第59條登記。
附子屬典型毒劇性中藥,依第64條第2項,沒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即不得出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罰責處理並可能連動刑事責任。
不行。法律上的處方箋必須是合格中醫師親筆簽名加蓋章的正式文件,自抄的、網路下載的、舊處方再用都不算。
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的中藥材,如附子、烏頭、川烏、馬錢子,用量錯誤可能致命,依第12條認定。
依第11條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認定的成癮性麻醉或精神藥品成分,須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流通。
合格中醫師親筆簽名加蓋章的正式文件,含執業字號、患者資料、藥材劑量,自抄或下載的都不算。
確認屬毒劇藥表 → 查驗買方持中醫師簽章處方箋 → 出售後準用第59條登記名稱數量 → 保存備查。
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准,取得核准前進貨即違法。
開口問「這個有沒有附子?要不要處方箋?」守法店家會說要醫師處方,違法的會慫恿你不用。
每筆毒劇性中藥的處方箋影本與客戶簽收紀錄、購存出售登記簿冊,齊全即從找問題轉為走程序。
管制藥品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售賣或使用;毒劇性中藥要中醫師處方箋才能出售,兩道閘門性質不同。
第64條針對中藥業者的販售限制,第60條規範管制與毒劇藥品須醫師處方才得調劑供應,適用主體不同。
| 比較面向 | 管制藥品 | 毒劇性中藥 |
|---|---|---|
| 准入門檻 | 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 | 須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才能出售 |
| 判斷依據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藥事法第11條) | 中華藥典毒劇藥表(藥事法第12條) |
| 紀錄義務 |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理 | 準用第59條購存出售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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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製劑,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加貼查訖封緘後,不得銷售。 前項抽樣檢驗及加貼查訖封緘,必要時得交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麻醉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末句修正為「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名稱經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抗生素製劑,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及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加貼查訖封緘後,不得銷售。 前項抽樣檢驗及加貼查訖封緘,必要時得交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末句修正為「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名稱經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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