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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2.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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