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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2.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3.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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