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1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原管制藥品購買登記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Q · 藥事法第6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第61條已於民國93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藥商售予醫師、藥師、學術研究機構管制藥品時的購買人登記義務,現相關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本條已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本條原規定藥商銷售管制藥品給醫師、藥師或學術研究機構時的購買登記義務,並要求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時須提出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的單據。民國 93 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立法者認為這類規範由該條例統籌處理更完整,避免雙軌規範造成執行困擾,故刪除本條,相關規定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藥事法第61條為一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管制藥品購買人登記義務,於民國93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後刪除,相關事項統一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範。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相關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原規範藥商售予醫師、藥師、學術機構管制藥品時須登記購買人,醫療機構購買須附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單據。
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子法規範。
一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管制藥品購買人登記義務,現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子法辦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藥事法第61條。
前者已刪除失效,後者為現行統籌管制藥品的特別法,規範已整併至後者。
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不得製造、調配、輸入、輸出、販賣、運送、牙保、陳列、儲藏或轉讓。
管制藥品由醫師、藥師或學術研究、試驗機構、團體購為業務使用時,藥商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代表人之姓名、職業、地址及所購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以備檢查。麻醉藥品以外之管制藥品由藥劑生購為業務使用者,亦同。 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時,應提出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之單據。
立法理由一、原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並作文字整理。 二、毒劇藥品品類甚多,與管制藥品之危害性亦有所差異,為免執行困難,故刪除原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毒劇藥品」字樣。 三、為因應藥師或團體購買管制藥品作為業務上之用,爰予增列,納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中規定。 四、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應提出藥師簽名之單據為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管製藥品管理條例業經修正施行,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不得製造、調配、輸入、輸出、販賣、運送、牙保、陳列、儲藏或轉讓。
一、原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並作文字整理。 二、毒劇藥品品類甚多,與管制藥品之危害性亦有所差異,為免執行困難,故刪除原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毒劇藥品」字樣。 三、為因應藥師或團體購買管制藥品作為業務上之用,爰予增列,納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中規定。 四、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應提出藥師簽名之單據為之。
一、本條刪除。 二、管製藥品管理條例業經修正施行,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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