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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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1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原管制藥品購買登記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Q · 藥事法第61條還有效嗎?
藥事法第61條已於民國93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規範藥商售予醫師、藥師、學術研究機構管制藥品時的購買人登記義務,現相關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本條已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藥商銷售管制藥品給醫師、藥師或學術研究機構時的購買登記義務,並要求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時須提出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的單據。民國 93 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立法者認為這類規範由該條例統籌處理更完整,避免雙軌規範造成執行困擾,故刪除本條,相關規定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61條為一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管制藥品購買人登記義務,於民國93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後刪除,相關事項統一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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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事法第61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相關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執行。
Q2藥事法第61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範藥商售予醫師、藥師、學術機構管制藥品時須登記購買人,醫療機構購買須附負責醫師或藥師簽名單據。
Q3管制藥品購買登記現在依哪條?▾
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子法規範。
Q4藥事法第61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93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管制藥品購買人登記義務,現規範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Q5現在管制藥品購買登記怎麼做?▾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子法辦理,不再適用已刪除的藥事法第61條。
Q6藥事法第61條 vs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失效,後者為現行統籌管制藥品的特別法,規範已整併至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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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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