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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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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62 條規定,管制藥品、毒劇藥品的處方箋與簿冊均應保存五年,作為衛生稽查與藥物濫用追溯的依據。

Q · 管制藥品的處方和簿冊要保存多久?

五年。期間內不能銷毀,否則違法

依藥事法第 62 條,第 59 條(藥商購存售賣記錄)與第 60 條(調劑供應記錄)所規定的處方箋與簿冊,都必須保存五年。期間內紙本與原始簿冊原則上不能銷毀,除非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全面電子化作業。涉及訴訟或爭議的相關紀錄,可能須保存至案件終結,不可一律滿五年就丟。

白話解讀

你五年前在某家診所拿過的管制藥品處方,那家診所的櫃子裡或電腦系統還留著紀錄。這不是個資外洩,是法律強制的保存義務。藥事法第62條規定:依第59條和第60條登記的所有管制藥品、毒劇藥品的處方箋和簿冊,必須保存五年。為什麼是五年?因為這是衛生主管機關稽查、藥物濫用追查、不良反應追溯的時間窗。五年內如果某地區出現特定藥品流通異常,主管機關可以回溯每一張處方比對。對醫療業者而言這條是「平時做、隨時備查」的合規義務;對你這個拿過管制藥品的人而言,這代表你過去五年的相關用藥紀錄是可被回頭追查的事實,影響範圍從衛生稽查到保險核保都可能觸及。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62 條為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的記錄保存程序規定:凡依第 59 條、第 60 條所製作的處方箋及簿冊,均應自最後紀錄日起保存五年,作為衛生稽查、藥物濫用追溯與不良反應回溯比對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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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五年前在某家藥局拿過鎮靜劑,現在能調閱當時的處方嗎?

可以。藥事法第62條規定處方箋和簿冊保存五年,所以五年內的記錄理論上都還在。你可以書面向原藥局或診所申請調閱,說明用途。如果機構聲稱已銷毀但在保存期內,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長期看身心科或慢性疼痛科者,建議自己每年留存處方影本,比事後申請省時,也避免機構結束營業而難以調閱。

Q2診所結束營業,這些病歷和處方箋怎麼處理?

不能直接丟。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診所結束營業時病歷應移交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由原開立醫師繼續保存到法定保存期滿;管制藥品相關處方箋與簿冊依本條保存五年,從最後一筆紀錄日起算。過去的患者建議在診所結束營業後三個月內主動申請複本,超過時間就要透過衛生局協助找尋已移轉的紀錄。

Q3管制藥品處方要保存幾年?

五年,自最後紀錄日起算。藥事法第62條規定第59、60條的處方箋與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Q4藥事法第62條是什麼?

管制藥品、毒劇藥品處方箋與簿冊的五年保存程序義務,是稽查與藥物濫用追溯的法定時間窗。

Q5處方簿冊五年保存從哪天起算?

實務以該處方或簿冊的最後紀錄日為起算基準,批次歸檔以批內最後登載日標記到期。

Q6管制藥品 vs 病歷的保存年限差在哪?

管制藥品處方5年(藥事法62)、病歷7年(醫療法70)、X光片3年,依資料重要性階梯設計。

Q7管制藥品處方簿冊怎麼歸檔才符合稽查?

紙本按年月分裝、編列索引、放固定位置,標記最後紀錄日+5年到期日,稽查時可十分鐘定位。

Q8怎麼申請調閱五年內的管制藥品處方?

書面向原藥局或診所申請並說明用途;機構在保存期內聲稱已銷毀可向衛生局檢舉。

Q9保存到期日怎麼算?

最後紀錄日+5年;涉訴訟、爭議、職災者延長至案件終結,不可滿五年即銷毀。

Q10怎麼證明過去用藥不當?

五年內申請調閱原始處方記錄,是醫療糾紛舉證關鍵;越早申請文件越完整。

Q11藥事法62條 vs 醫療法70條保存規定差在哪?

62條管處方簿冊5年、對象是管制藥品業者;醫療法70條管病歷7年、對象是醫療機構,兩者並存。

Q12藥事法62條 vs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28條差在哪?

62條規範藥事法下處方簿冊保存;條例28條規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屬特別法對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麻薬・向精神薬の譲渡譲受・廃棄等の記録保存義務)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마약류 취급 기록·보고 보존 의무)
中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及記錄保存規定)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i.V.m. BtM-Binnenhandelsverordnung(Nachweisführung und Aufbewahr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conservation des ordonnances et registres de stupéfiants)
美國21 CFR § 1304.04(DEA controlled substances recordkeeping,聯邦最低保存 2 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各藥物製造、調劑、加工、包裝之場所、倉庫、供應或販賣所,就其設備、裝置、製造程序、調劑、加工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裝、容器、標籤、仿單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   省(市)及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建廠地點、工廠安全、機器按裝、排列及操作效率等,得派員檢查之。   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就前二項所訂範圍分別派員抽查之。   中央及省(市)或縣(市)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抽查或檢查時,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本條所列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所規定之處方箋、單據、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原第五十九條第四項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0930330 修正)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本條。

(0590731 制定)

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各藥物製造、調劑、加工、包裝之場所、倉庫、供應或販賣所,就其設備、裝置、製造程序、調劑、加工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裝、容器、標籤、仿單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   省(市)及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建廠地點、工廠安全、機器按裝、排列及操作效率等,得派員檢查之。   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就前二項所訂範圍分別派員抽查之。   中央及省(市)或縣(市)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抽查或檢查時,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本條所列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原第五十九條第四項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0930330 修正)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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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62 條規定:「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